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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信息发布者:曾协良
    2017-12-08 00:22:48   转载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为做好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方式和原则

    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廉租住房配租、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出售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主

    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严格复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采取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取消保障资格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012年5月份开始受理申请登记12月份前发放到户。

    (二)廉租住房配租

    2012年5月份开始受理申请登记根据廉租住房建成投入使用的数量分批次配租。

    二、保障范围

    上梅镇、上渡办事处中心城区所辖社区和三个工矿棚户区所在社区具体为上梅镇东外社区、玉虚宫社区、永兴社区、十字街社区、青石社区、工农河社区、崇阳岭社区、北塔社区、工农村、立新桥社区、福景山社区、火车站社区、跑马岭社区、圆珠岭社区、五里亭社区、华新社区、坪山垅社区、马鞍山社区;上渡办事处桥东社区、望城社区、新城社区、唐家岭社区;炉观镇芦茅江社区;西河镇雪峰社区;石冲口镇陈家山社区等25个社区(村)。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以上发放范围所在地非农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3年以上的居民。

    2、申请人属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3、申请人属城市低保户或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人的家庭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任何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住房配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城非农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的居民。

    2、申请人属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3、申请人属城市低保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任何购房优惠政策

    (三)购买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应符合的条件:

    详见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四、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分年度按标准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即:每户每年补贴金额=(市场租金一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积×12个月,保障面积按每人14平方米计算具体执行标准为:一人户每户发放500元,二人户每户发放605元三人户每户发放805元,四人以上户每户发放905元

    (二)廉租住房配租标准

    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户型有两室一厅和一室一厅,租金标准为均价1.2元/㎡(以物价部门核准的文件为准)

    五、保障指标

    (一)租赁补贴

    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各单位不分具体指标。对经申报、调查、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发放

    (二)廉租住房配租

    所有交付的廉租房用于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开摇号配租

    六、保障程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按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进行县住保中心设置专门办事窗口,受理登记办理

    具体程序是: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相关材料到县住保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初步确认,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新化县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核表》或《新化县申请廉租住房审核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回申请资料。

    3、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审核社区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申请人将审核表交到窗口

    4、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资料分批次进行入户调查。

    5、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窗口进行公示

    6、县住保中心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政府网站和《今日新化》等媒体进行出榜公示(公示期7天)。

    7、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8、对租赁补贴对象在财政信息中心进行统一发放对实物配租的对象进行配租。

    七、工作要求

    1、各具体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三榜公示’’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公布举报电话

    2、窗口工作人员对公示期内有群众举报的对象要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不予上报。

    3、对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说明

    1、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中央、省级下达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发放完成本年度任务户数后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如遇国家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变化本方案自行废止,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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