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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 (2017-2021年)》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曾协良
    2017-11-06 22:38:10    来源:新化县政府门户网   转载

    关于印发《新化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 (2017-2021年)》的通知

    2017-11-03 新化县政府门户网


    新政办发〔2017〕44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

    (2017-2021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因《新化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2014-2020年)》与2016年10月24日环境保护部与农业部出台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部分条款相抵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重新制定了《新化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2017-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化县养殖业区域规划(2014-2020年)》(新政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新化县畜禽养殖业区域规划(2017-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保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按照“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协调发展、创优创新,保量提质”战略思路,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科学布局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现代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群众生活环境不受养殖粪污污染。

    (二)坚持畜地平衡、总量控制、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按照一定面积的耕地养殖一定数量的畜禽,充分利用粪污做肥料,就近消纳养殖场粪便与污水,实现养殖业发展与土壤肥力改造相结合,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达到保护环境保护的目的。

    (三)坚持增量提质的原则。立足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大力推广高效健康养殖,发展生态养殖和名特优畜禽养殖。提升加工能力,拉长产业链条。

    (四)统筹规划与重点突出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规划依据

    《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一)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关停或搬迁。

    (二)限养区: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已经存在的养殖业要压缩产能减少饲养量,依法进行必要的结构调整,积极推广农牧结合、资源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生态化治理模式。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满足环境容量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适养区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及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1)新化县月光潭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月光潭取水口上游2500m(独石码头附近)、下游100m 左右(月光潭水厂北面边界附近),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一级陆域: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与背水坡堤角或外侧规划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二级水域:上溯月光潭水厂取水口上游2500m 至5500m(桑梓镇沿河村村道拐点处)之间河段,下溯月光潭水厂取水口下游100m(月光潭水厂北面边界附近)至500m(燕窝坪附近),二级陆域: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与背水坡堤角或两岸外侧用规划地红线之间的区域。

    (2)新化县永兴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永兴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区域,一级陆域: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与沿河村组道路之间的区域,无道路一侧,即沿岸纵深50米区域;二级水域:上溯永兴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 至3000m,下溯永兴水厂取水口下游100m至500m(无名支流汇入附近),并沿支流上游至1000m处,二级陆域: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的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

    (3)新化县丰骊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丰骊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区域,一级陆域: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与沿河村组道路之间的区域,无道路一侧,即沿岸纵深50米区域;二级水域:上溯丰骊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 至3000m,下溯丰骊水厂取水口下游100m至300m,二级陆域: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的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4)新化县洋溪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洋溪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区域,一级陆域: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与沿河道路之间的区域,无道路或道路距离较远的部分,即沿岸纵深50米区域;二级水域:上溯洋溪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3000m,下溯洋溪水厂取水口下游100m至300m,二级陆域: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的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

    (5)新化县油溪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油溪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区域,一级陆域: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与沿河村组道路之间的区域,道路较远或无道路处,即沿岸纵深50米区域;二级水域:上溯油溪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 至3000m,并沿支流上游至1000m处,下溯油溪水厂取水口下游100m至300m;二级陆域: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的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

    (6)新化县科头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一级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江线1000m 与纵向深度50-100m 的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一级保护水域下游侧外边界200米,一级保护水域上游侧外边界2000 米,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二级陆域: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的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

    (7)新化县红岩山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一级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江线1000m 与纵向深度50-100m的陆域范围;二级水域:一级保护水域下游侧外边界200米,一级保护水域上游侧外边界2000米,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二级陆域: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的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

    (8)新化县歇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歇凉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一级陆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 范围内的陆域。北起正屋院,南至岞山垴,东西两侧利用现有道路和山脊线作为边界。二级陆域:歇凉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以内,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汇水区域。东起段家排、南到岞山垴、西至鹰嘴崖、北至李子坳,为歇凉水库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

    (9)新化县茅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整个茅岭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水域面积,一级陆域:茅岭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 范围内的陆域。西起白烟冲、温溪,南至瓦窑冲,东到坟山坳(以山脊线为东侧边界),北侧以水库大坝为一级边界;二级陆域:茅岭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以内,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汇水区域。东、西两侧以山脊线为边界,并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作为边界;北侧以大坝下游护坡底作为保护区二级边界;南侧以036县道古面村段为界。西起黄牛寨,北到茅岭村,东至桐子湾、坟山坳,南至茅屋里、古面村,为茅岭水库上游整个流域。

    (10)新化县横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水域:横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一级陆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北起田墈岭,西到新开田排,南至田排上,东到柿树湾;二级陆域:北起清塘湾、南华村,南到田排上,西至新开田排,东至阴山凼、黎家坊,为横溪水库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如有变动,以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其它近期内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饮用水源取水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3.资江河干流两岸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行区500米范围内区域。

    4.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古台山国有林场、荣华龙湾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域范围。

    5.生态公益林地、退耕还林地、生态脆弱区范围。

    6.风景名胜区包括紫鹊界景区、梅山龙宫景区、油溪河景区,其核心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7.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县城城市规划区;

    (2)各乡镇、场、区、办城镇规划区域;

    (3)文化和教育科学研究区。

    8.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域向外延申500米内范围区域。

    2.资江一级支流大洋江,圳上河,洞上河,油溪河、渠江河等一级支流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行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主干道沿线两边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小二型以上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山脊线内500米陆域。

    5.集市、居民集中居住区、医院、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域。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

    六、发展目标

    2017-2021年,新化县养殖业总目标是:以单位面积资源有效承载量为基础,按照“调结构、转方式、上水平”的总要求,确保主要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规模生态养殖业稳定发展,养殖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水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科技水平显著提升,畜禽水产业的经济功能、生态功能和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努力建成现代养殖业转型发展示范区、全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先进县、全国渔业生产重点县,全省稻田养鱼基地县。

    (一)养殖业稳步健康发展。至2021年全县发展生猪350万头,出栏200万头;其中优质湘西黑猪40万头;发展牛35万头,出栏12万头,其中优质湘中黑牛5万头;发展羊20万只,出栏15万只;发展家禽1000万羽,出栏800万羽,其中鸡510万羽,鸭230万,鹅60万羽,水产品总量达到4.5万吨,实现畜牧业总产值55亿元(含加工值10亿元),渔业综合产值7亿元。

    (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培育和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深精加工、物流产业,促进养殖业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在适度发展常规生猪品种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湘西黑猪、湘中黑牛、山羊及名优特种养殖,以新化旅游县域经济县建设为契机,大力开发旅游产品。生猪、家禽规模养殖比例达到80%以上。猪肉与其他肉类产量比重调整为7:3左右;畜禽产品加工产值与养殖业产值之比达到2:1。优化水产品生产结构,增加名特优水产品占水产品总量的比重达40%,推动我县水产养殖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更加完善。到2020年,规模养殖畜禽水产品“三品”认证率达到80%以上,实现畜禽水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全覆盖,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免疫率达100%,规模养殖场官方兽医监管率达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逐步建立健全产地检疫和产品准出制度,抗体检测合格率保持在国家规定标准以上。

    (四)养殖业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到2021年,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应用率大幅提高,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对养殖业的贡献率提高到65%以上;湘西黑猪、湘中黑牛等地方品种保护与开发利用成效显著。

    (五)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以单位面积资源存载量为基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规模养殖场、养殖园区、畜禽加工企业环境治理设施到位,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畜禽粪尿氮年排放总量控制在每公顷耕地的畜禽粪尿氮负荷量≤170公斤,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率100%、综合处理率提高到90%以上。资水流域综合治理取得明显进展。

    七、养殖区域规划

    根据新化县耕地面积,按照“调减过载、适度保有”的要求,抓住“三年行动计划”和“三个一批建设”的良好机遇,依法限期拆除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养殖场(棚),在适养区域内,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畜禽排泄物得到充分利用、规模适度的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园区。有条件的乡镇和养殖大镇要建立养殖园区,由政府统一规划,并负责“水、电、路”三通和公共防疫,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采取招商引资与养殖业主自筹新建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园区建设。

    (一)载畜总量控制规划。全县可载畜土地总面积(含低山荒地)228万亩,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16.12万亩,经果林、蔬菜等种植面积41.7万亩。按照每亩配套养殖2头存栏猪(或1头牛、5只羊、20只家禽)测算,全县可承载456万头猪单位,现有承载量为183万头猪单位,除去禁养区、工业区、水源保护区和乡镇拓展区后,全县可新增畜禽承载量为273万头猪单位。

    (二)重点产业区域布局。

    1.湘西黑猪产业。以现有黑猪养殖格局为基础,依托省级龙头企业—新化广益农业的优势,向东和向西扶持发展两个黑猪产业带和若干个养殖园区,即河西产业带和河东产业带。河西产业带由S225线辖区乡镇:上梅镇、炉观镇、游家镇、西河镇、孟公镇、琅塘镇及辐射奉家镇、文田镇等周边乡镇。河东产业带由S217线辖区乡镇:石冲口镇、曹家镇、吉庆镇及辐射温塘镇、田坪镇等。黑猪产业建设涵盖龙头企业、乡镇基地、养殖园区建设等,项目建设从2014-2019年计划新增发展优质黑母猪15000头,至建设期末出栏优质黑猪商品猪40万头,实现产值8亿元,新增利税1.2亿元。

    2.湘中黑牛产业。依托自然草山资源,按照“小规模、大群体”的养殖模式,建立肉牛产业带和养殖区。东北区由吉庆镇、坐石乡、温塘镇、田坪镇、桑梓镇等乡镇基地农户组成;西北区由圳上镇、白溪镇、油溪镇、荣华乡等乡镇基地农户组成;西南区由洋溪镇、槎溪镇、维山乡、石冲口镇组成。至规划期末我县发展湘中黑牛10万头,出栏5万头,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现100%的乡镇和80%的群工办都建立人工冷配站(点),良种覆盖率达到50%。

    3.山羊产业。以浏阳黑山羊、南江黄羊、波尔山羊为主打品种在琅塘、白溪、油溪、圳上、荣华、金凤、维山、石冲口等山区乡镇重点推广,严格实行生态饲养,鼓励放养或半放养模式,保护林地环境,改善肉羊品质,确保山羊养殖的经济效益。

    4.优质家禽产业。因地制宜、鼓励养殖户利用荒山荒地或林地养殖地方优质土鸡发展林下经济,合理利用旅游景点在文田、水车、奉家、白溪、油溪、圳上、天门、金凤等周边乡镇开发“绿壳蛋鸡”、“风干板鸭”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利用资江河库汊及一、二级支流水系发展肉鸭、蛋鸭、鹅生态养殖带。培植三家以上龙头企业,构筑环资江河水系生态禽业经济区基本框架。

    5.建设生态园区。在上梅、曹家、游家、西河等养殖大镇逐步建立生态养殖园区,园区规模达到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园区内部分若干个建设单元,鼓励和吸纳周边部分在禁养区内关闭和搬迁的养殖户进园发展。2014-2020年全县计划建设生态园区2-4个。

    6.畜禽水产品加工物流业。在河东和河西新建和改建4个畜禽专业批发市场,打造湘中地区畜禽物流交易中心。培植5个以上畜禽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涵盖生猪、肉牛、家禽、水产品等产业),形成完整的生产、供销、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力争到2020年,全县畜禽产品物流加工区实现产品直供比例达30%以上,畜禽水产品加工产值达15亿元以上。

    7.池塘高效健康渔业。建设上梅、桑梓、科头、洋溪等地池塘高产集约化健康养殖基地1.8万亩,主推大宗水产品种,以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健康养殖要求进行池塘高效养殖,亩产产量达600公斤。

    8.生态渔业建设

    (1)稻田生态渔业。稻田生态渔业包括稻田养鱼、稻田养蟹、稻田养泥鳅等。在游家、西河、孟公、洋溪、曹家、吉庆等乡镇发展20万亩稻田生态渔业基地,其中模式化稻田养鱼5.5万亩,平均亩产田鱼65公斤,增收1500元。在重点乡镇建立养殖示范区5500亩,推动稻田生态渔业产业化发展。

    (2)大水面生态渔业。在荣华乡、琅塘镇和白溪镇发展拦网、围堤大水面生态养殖区域3.2万亩,主养鲢、鳙、匙吻鲟等滤食性鱼类,套养草鱼、鲤鱼、鲫鱼、鳊鱼等。充分利用库区天然饵料资源,生产无公害优质水产品,年产量达0.5万吨。

    (3)休闲渔业。以县城的旅游景区为中心向周边辐射建立生态农庄20个,打造集蔬菜、水果、水产养殖和垂钓、餐饮、健身娱乐、会议等一体化的休闲渔业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渔业效益。力争在2020年省级以上休闲渔业示范基地15个,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2个,休闲渔业总产值达1.5亿元,年接待60万人次。

    9.名特水产养殖。重点建设维山乡三联洞大鲵养殖基地和洋溪镇鹏华大鲵养殖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法定程序投资大鲵养殖。重点建设桑梓镇、维山乡、琅塘镇、古台山林场等地甲鱼、河蟹、鳜鱼、鲈鱼、鲌鱼、黄颡鱼、泥鳅等特种水产品养殖基地。

    八、规划区域养殖准入

    (一)选址要求。新建、扩建养殖场必须在本养殖区域规划内选址,且必须符合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养殖项目经畜牧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部门实地选址,落实用地位置及范围。

    (二)规模要求。鼓励工商业主、养殖场兼并重组,建设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场,凡新建猪舍要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猪500头以上,牛、羊、禽舍要达400平方米以上,存栏牛50头以上、存栏羊100只以上、存笼家禽5000羽以上的养殖规模。

    (三)用地政策。养殖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审批和查处。

    (四)工艺与设施

    1.采取“畜禽-肥料-作物”、“畜禽-沼气-作物”等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以及“渔牧结合型”、“综合利用型”和“生态处理型”的生态种养模式。

    2.养殖场必须采取“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法清粪工艺,实现日产日清。

    3.养殖场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完善内部布局,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污水处理系统、农牧结合排泄物利用管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和视频监控。

    4.养殖场排泄物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达标,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运用鱼菜共生技术,有效降解养殖水体中的富氧氧化因子,极大的缓解生猪养殖场排放粪污对养殖水体的破坏。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化县养殖业区域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畜牧水产局、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发改局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各乡镇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一名主职领导负责,组成专门班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宣传本养殖业区域规划,重点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要对养殖场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突出对生态养殖取得较好效果的养殖场进行典型报道,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向导的作用,引导广大养殖业主向生态模式发展,走产业循环经济之路。

    (三)强化监督检查。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出各种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环保局、畜牧局组成工作组,并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各级相关单位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黄芬

    审核: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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